《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保障本市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专用基金的监管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专用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专用基金的收取、追缴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专用基金属业主所有。
第六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应该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一个全市统一的专用基金银行专户,并在各区分设帐号。管理机构选定专户银行时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并与专户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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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的收取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与追缴工作。现将专用基金缴交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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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用基金的作用是什么?它和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有何区别?
答: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公用于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公(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房屋本体公(共)用设施,包括承重结
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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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时,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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